第216节
    前面還在努力辯駁的孫儷頓時臉色漲紅,心中湧生出怒意。

    勝訴?

    尋常離婚案確實是會勝訴。

    尤其是針對程式設計師的離婚案,對方的職業特點會導致缺乏與孩子陪伴,打起官司來,73分是常有的事。

    楊春萍這起案件便符合上述。

    但......

    “你為什麼不跟我說你做的那些事!?”

    孫儷低聲怒喝。

    聞言,楊春萍一頓,旋即惱羞成怒,“你敢兇我!?”

    同是女人,孫儷自然不接這茬。

    “我告訴你,這案子輸了,咱倆誰都別想好過!”

    孫儷一咬牙,沒再理會她,轉而瞥了眼原告席的徐德和林月。

    她總覺得對方有些耳熟......

    但一時之間又想不起對方是誰,不過眼下也沒時間給他細想了。

    她看向審判長王成。

    “審判長!”

    “被告人楊春萍任職綠森市青義藝術教培機構,雖月工資在常人平均之上,但實際工作極不穩定!”

    “若是貿然判罰,被告人極有可能會因判罰導致生活陷入困難......”

    “杖弧!?

    “原告人所遞交證據中,確實有提到過楊春萍犯下些許過錯。”

    孫儷深吸一口氣。

    過往數年,她的法理能力均未達到眼下這般。

    哪怕是不翻法典,腦海中就能浮現出部分法例與自己所用。

    至於楊春萍背刺,自己不該再給她賣力?

    還是那句話。

    這案子輸了,對兩個人沒有一點好處!

    “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原文明確規定。”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被告人楊春萍,財產分割受到針對性時,極有可能陷入生活困難境地!”

    《民法典》第1090條在離婚案中,是個兜底法例。

    不說別的,你單擷取其中關鍵詞,‘離婚’‘生活困難’‘另一方有負擔能力、適當幫助’

    有沒有發現一個問題?

    沒有任何關鍵詞,是‘過錯’!

    是的。

    這條法例,沒有表明過錯方不適用,而是強制性的,只要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就要適當幫助。

    無論男女,哪怕這個人有錯......

    只要生活困難,另一方就需適當酌情給錢。

    “還請審判長酌情定奪!”

    孫儷咬字清晰,再次開口,企圖動搖法官的態度。

    原告席。

    徐德聞言,忽的一頓,眯了眯眼。

    還在爭奪財產分割......

    呵。

    那你就爭去吧,在大局觀,整體分割已定,也就細分一兩成的情況下......

    其餘地方能爭取到的錢,可比這一兩成多多了!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楊春萍,明確對王小雨造成不可逆的物理傷害。”

    “依照【《民法典》第1179條】‘人身損害賠償’,原文明確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

    “依照【《民法典》第1183條】‘嚴重精神損害’原文明確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我方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開口,就是兩條賠償款項。

    兩句話落下的剎那。

    被告席的孫儷眼角一跳,心中窩火,卻又拿他一點辦法沒有。

    現在場上已經很明確了。

    徐德不跟她鬥性別分割財產的法例。

    純粹是你爭你的財產分割,我求我的賠償金額!

    她這輩子還沒見過這麼打離婚案的。

    什麼時候,離婚案的主體不是爭奪婚姻內夫妻共同財產?成索賠了!?

    “法......”

    孫儷想說些什麼,可惜,徐德直接開口堵住她的嘴。

    “審判長!”

    “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離婚過錯賠償’,導致孩子致不可逆重傷為重大過錯,我方有權再次索要精神賠償+孩子人身+傷殘+精神賠償!”

    “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被告人故意出軌、故意隱瞞、導致我方報警出醜,對方有極大的責任,應當加重名譽賠償!”

    “依據《民法典》......”

    一連串的話,好似滔滔不絕般從徐德嘴裡脫口而出。

    聽著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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