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
尋常離婚案確實是會勝訴。
尤其是針對程式設計師的離婚案,對方的職業特點會導致缺乏與孩子陪伴,打起官司來,73分是常有的事。
楊春萍這起案件便符合上述。
但......
“你為什麼不跟我說你做的那些事!?”
孫儷低聲怒喝。
聞言,楊春萍一頓,旋即惱羞成怒,“你敢兇我!?”
同是女人,孫儷自然不接這茬。
“我告訴你,這案子輸了,咱倆誰都別想好過!”
孫儷一咬牙,沒再理會她,轉而瞥了眼原告席的徐德和林月。
她總覺得對方有些耳熟......
但一時之間又想不起對方是誰,不過眼下也沒時間給他細想了。
她看向審判長王成。
“審判長!”
“被告人楊春萍任職綠森市青義藝術教培機構,雖月工資在常人平均之上,但實際工作極不穩定!”
“若是貿然判罰,被告人極有可能會因判罰導致生活陷入困難......”
“杖弧!?
“原告人所遞交證據中,確實有提到過楊春萍犯下些許過錯。”
孫儷深吸一口氣。
過往數年,她的法理能力均未達到眼下這般。
哪怕是不翻法典,腦海中就能浮現出部分法例與自己所用。
至於楊春萍背刺,自己不該再給她賣力?
還是那句話。
這案子輸了,對兩個人沒有一點好處!
“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原文明確規定。”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被告人楊春萍,財產分割受到針對性時,極有可能陷入生活困難境地!”
《民法典》第1090條在離婚案中,是個兜底法例。
不說別的,你單擷取其中關鍵詞,‘離婚’‘生活困難’‘另一方有負擔能力、適當幫助’
有沒有發現一個問題?
沒有任何關鍵詞,是‘過錯’!
是的。
這條法例,沒有表明過錯方不適用,而是強制性的,只要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就要適當幫助。
無論男女,哪怕這個人有錯......
只要生活困難,另一方就需適當酌情給錢。
“還請審判長酌情定奪!”
孫儷咬字清晰,再次開口,企圖動搖法官的態度。
原告席。
徐德聞言,忽的一頓,眯了眯眼。
還在爭奪財產分割......
呵。
那你就爭去吧,在大局觀,整體分割已定,也就細分一兩成的情況下......
其餘地方能爭取到的錢,可比這一兩成多多了!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楊春萍,明確對王小雨造成不可逆的物理傷害。”
“依照【《民法典》第1179條】‘人身損害賠償’,原文明確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
“依照【《民法典》第1183條】‘嚴重精神損害’原文明確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我方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開口,就是兩條賠償款項。
兩句話落下的剎那。
被告席的孫儷眼角一跳,心中窩火,卻又拿他一點辦法沒有。
現在場上已經很明確了。
徐德不跟她鬥性別分割財產的法例。
純粹是你爭你的財產分割,我求我的賠償金額!
她這輩子還沒見過這麼打離婚案的。
什麼時候,離婚案的主體不是爭奪婚姻內夫妻共同財產?成索賠了!?
“法......”
孫儷想說些什麼,可惜,徐德直接開口堵住她的嘴。
“審判長!”
“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離婚過錯賠償’,導致孩子致不可逆重傷為重大過錯,我方有權再次索要精神賠償+孩子人身+傷殘+精神賠償!”
“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被告人故意出軌、故意隱瞞、導致我方報警出醜,對方有極大的責任,應當加重名譽賠償!”
“依據《民法典》......”
一連串的話,好似滔滔不絕般從徐德嘴裡脫口而出。
聽著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