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想到後果。
也就是,對方犯罪所導致的後果。
後果嚴重就多判,後果較輕就少判。
但實際上,判罰不會只看案件,他甚至有時候判罰的理由都會讓你感到荒誕!
舉個例子。
拿多數人最為關心,案例較多的男女離婚分割財產進行舉例。
有些離婚案,過錯集中在單獨的男方又或是女方,理論上,法官宣判的時候是不是要按照過錯來進行切割?
比如對方犯錯就少分錢,無錯方多分?
但,海量的例子,卻能發現......
過錯方並不一定少分,有時候甚至會分很多!
為什麼?
只因,法官的視角並不侷限於‘過錯’與‘公平’,還有‘生活保障’!
如案例較多的,女方離婚後,財產分割較少會導致其生活水準下降,無生活保障,會進入到‘貧窮’。
且對方個人能力較差,獨自生活達不到之前的生活標準。
那麼,法官就會考慮到這點,為了避免這個過錯方無生活保障。
所以,哪怕女方犯錯,財產分割也會給予女方優待。
總結便是:
‘經濟弱勢’在審理判罰中是硬指標,優先順序常高於過錯。
偶爾的出軌不影響分錢。
除非家暴、長期同居,才會少分10%—20%。
如果另一方有錢,有房,高收入,損失一些錢對他影響不大,那哪怕對方有錯也能拿40%+房子。
這很矛盾,看著很不可置信,但這就是社會學中,現代社會治理必須的底層設計!
同理。
刑事案件也是如此。
法官定性不會只看被告人的過錯。
“關於個人的品德很重要。”
“如果一個人性格較好,認錯態度很好,出獄後不會再犯,那就輕判。”
“反之。”
“若是他危害性極大,出獄後極有可能再犯,那哪怕犯罪造成後果不大,法官也會嚴判。”
徐德看著面前的黃石,企圖挽回一點自己形象。
“這證據是劉婧琪6歲時所做的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
“這種幼年惡劣、成年後還惡劣,近乎是‘本性’一般的行為...在法官的心證中含金量極重。”
“加上......”
“這證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他說著。
湊到黃石身邊,指了指上面取證的地點。
“這是我從蓮山縣臨走前,讓孫妙華從當地警局所調的。”
“案件已經偵破,就是劉婧琪所為,只是至今為止都沒找到男童罷了,即便我突然提交,也不會影響庭審流程,最多就是耽擱十分鐘與蓮山縣警方確認罷了。”
徐德並不想第三次休庭。
自然不會將導致休庭的證據攥在手裡不遞交。
而這證據,對18中·案來說不是主要證據,但對法官的自由心證又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