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拐賣和遺棄,那在法理上,只有你對劉婧琪才有監護權和撫養權。”
“而收養人構成侵權,雖然對方是通過合法收養手續收養,但也構成侵權。”
《民法典》第1093條,明確規定的事,被收養人僅限‘喪失父母的孤兒、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
劉婧琪看似符合上述中第二條。
但,卻並不完全符合。
對方是本身知曉父母在哪...最起碼是知道‘繼父’陶明在哪,所以明顯不屬於法規。
那和劉勇有關係嗎?
有的。
在收養時,對方應明確的對劉婧琪進行詢問查詢!
很明顯,對方沒盡到這方面的義務,又或是說沒太在意。
當然。
“不過這點不足以你拿錢。”
徐德緩緩開口道:“它只能為你把孩子帶走。”
孫妙華原本聽得還算認真,但聽到這話後頓時應激道:“我要她做什麼!?”
“我不要她,她死不死的跟我有什麼關係......”
她臉色難看,眼神中明確帶有嫌棄與不在乎。
冷血、無情......
“那就對了。”
徐德臉上露出個微笑,繼續道:
“您要指控的有三方,一是收養家庭,二是福利院,三是人販子。”
“理論上,正常收養是無需賠償的,但......”
“他在收養期間,11年的收養生活,將劉婧琪教導成一個犯罪份子,導致您無法與其團聚。”
“如果,對方本身察覺到了劉婧琪隱瞞了身世...那明確構成侵權,您可向其索要精神與財產損失雙倍賠償。”
此外便是最容易理解的福利院。
儘管劉婧琪是自己將自己賣給人販子,再由人販子賣給的福利院。
但福利院購買依舊對孫妙華構成嚴重犯罪侵權。
“對方很明確的構成《刑法》第240條‘拐賣兒童罪’”
“以及第三方人販子。”
徐德緩緩開口對其解釋。
他說的很透徹,哪怕孫妙華是個什麼都不懂的法盲,也知道自己該向誰要錢。
三方人員...最起碼能給她十萬塊!
2002年的十萬,自己得站多少天的夜,賣多少次才能賺到?
足夠自己滋潤的過幾年了!
孫妙華聞言,情緒十分激動,連連開口道:
“我要怎麼做?”
“還有,是不是那個小白眼狼被判的越重,我拿的錢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