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一片寂靜。
從法例上來看,徐德的行為...是合法的。
對方首先告知了拍攝方式、拍攝時間、明確指出攝影機所在、客觀詢問與案件有關問題......
甚至,就連對方中途離場也合法!
沒錯,理論上只剩單獨一人時,證據已經侵犯到了個人隱私期待。
但錄影一開始,徐德直接將呂廣軍留在了辦公室......
公共辦公室!
在法例上,私人辦公室與公共辦公室完全是兩種隱私級別,哪怕公共辦公室沒人,也不構成侵犯個人隱私,只是侵犯隱私期待而已。
差兩個字,法理上是否違規卻天差地別!
而中途離開後。
呂廣軍所說的話....又恰好與徐德先前所問的問題一致,便不達成‘與問題無關’......
合約效力雖抵不過法例,但上述種種因素加起來,合約竟存在效力!
“他是不是故意的?”
審判臺上。
法官趙行也是思索了半晌,最終沒忍住看向徐德。
這種種‘因素’疊加在一起...很難說一個正常談話的人,在沒準備的情況下能達成這樣。
“他就算是故意的也沒用。”
盧國偉仔細盤算了一下這證據,最終有點牙疼的小聲交流。
“主觀是故意,但客觀的證據,卻完全合法!”
“儘管可以用不合規,配合法官的自由權利將證據不予採取,但...你知道的,鐵證無法被打掉。”
話音落下。
審判臺沉默。
證據突襲,庭審質證,法官確實有權利打掉此類行為予以懲罰。
但......
和徐德當初說的一樣。
法官只會打掉故意拖延時間,對案子沒什麼用處的小證!
整個東國,數千座法院,沒有任何一個法官敢打掉鐵證,哪怕是以證據突襲形式遞交...哪怕遞交人甚至狂到當庭懟法官!
那這證據,依舊不能打。
原因很簡單。
首先,法院是來審案的,他們的目的就是將案子合理合規審完,沒道理和證據過不去。
其次...你敢打回證據。
那宣判後,這證據自然會找別人來打你!
命案是極容易提起二審的,只要對方將被打掉的證據,二審時向上級法院遞交...百分百會將一審打回重新稽核。
這還不算完,案件除重審以外,承辦法官百分百會吃個掛落!
所以.....
除非徐德跳到審判庭跳舞,那麼,不過分的情況下,他們是可以當看不見的。
思索良久。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