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章 基本法
    不过虽说叫《北大年治理通则》,但其在内容上更象是基本法,并没有具体的判罚依据,只是对吴家这个政权在基本框架做出说明。

    《通则》分为七章。

    第一章是总纲,明确定性为吴家治下北大年及所属疆域属于自治实体,以保境安民、

    发展民生、弘扬文教为根本目标。

    在权力架构方面,明确确立总督为最高行政长官,总揽军政、外交大权,规定总督的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批准权、官员任免权、军事统帅权、外交代表权,并且在最后确立吴家在北大年的世袭的统治地位。

    第二章则是对统治机构的定性。明确规定北大年总督府为唯一的合法统治机构,并且接受总督的领导。

    咨政院也被明确规定由实力雄厚的商人、地方耆老组成,任命需得到总督的确认,在职能方面则是在咨政院得出定论后,可对一些政策、措施、法律草案等提出意见,呈交总督阅览,由总督确认是否采纳。

    第三章则是治下臣民的权利与相应义务。不过在这部分,明确了吴家治下民众中,华人作为主体,同时罗人、安南人、汉化土人等也被视为华人,未汉化土人则需区别对待,土人劳工则不包括在内。

    在普遍义务方面,规定所有臣民都需要缴纳税赋,未汉化的土人还需承担劳役,并且在战事危急时,需要承担兵役。

    而在权力保障方面,重点突出对个人财产方面的保障:“臣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包括田宅、货殖、工坊器物等,受律法绝对保护,非依律定程序,任何官署或个人不得侵夺、

    征用。”

    同时还规定了治下臣民享有营业自由、选择职业自由。

    不过享有的权力方面,华人(包括暹罗人、安南人和汉化土人)享有《通则》上所规定的全部权力,未汉化土人只得到一部分的律法保障,土人劳工不在法律保障之中,但同时规定后代中有华人血统的皆被视为华人。

    第四章则是军事方面的内容。明确规定吴家治下所有军队听命于总督,职责为对外防御、对内保安。

    第五章则是财政与经济。确立年度预算制度,由总督府编制,咨政院可参与审议。在政策方面则明确鼓励工商业、矿业发展,保护财产安全。

    而在最后,则明确《通则》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地方上一切与之抵触的律令、规章均属无效。而若是想要对《通则》进行修改,需要同时得到司法部和总督的批准,而《通则》中未规定的内容则解释权在总督府手中。

    吴志杰快速扫视着,最后才长长舒了一口气。

    平心而论,这部《通则》并不完善,在很多方面还有所缺失,并且只能算是指导性的“基础法典”,还需要对民事、刑事等其他方面再进行补充,但对于吴家这样一个还在成长中的政权来说,或许已经足够用了。

    甚至,它在这个时代、在南洋这个地区还显得过于“激进”,尤其是其中对私有财产承认以及保护,这对于吴志杰来说或许早已习以为常,但在当今这个皇帝可以随意抄家的年代来说,却是非常有震撼性的。

    尤其是对于商人来说,吴志杰也正是考虑到在南洋地区实力雄厚的华人商贾,才选择坚持添加这部分内容,哪怕这样做会损失一部分手中的权力。

    但对于它来说,为了这部分人的支持,为了吸引更多渴望安定的商人来投,这样的投入是值得的。

    如果没有安定的生产环境,商人永远都只能是商人,而不会想着在生产技术方面有所投入,革新技术,从而完成身份的转变。

    “周主事,还有司法部的诸位,都辛苦了!此乃真正的奠基之功!”吴志杰毫不吝啬他的赞赏,“立即刊印,分发至咨政院、各部、各府及各区县官员手中,进行为期一月的公示。务必集思广益,看是否还有改进的地方。

    一个月后,算算时间也到了新年了。便在年后正是颁布吧。”

    “敬遵大人令!”曹德璋激动不已。因为他知道自己参与创造的,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伟业。

    “不过,”吴志杰话锋一转,“你们司法部的任务还不止于此,需尽快依照《通则》

    上的指示,将具体的民法典、刑法典等编篡出来,以便日后具体判罚是有所依据。”

    “是!大人。”曹德彰躬敬应下,但又接着汇报,“具体德法条编篡已在进行中,如今已编篡了一部分,相信过不了多久就能彻底完成。”

    “好!”

    而在吴志杰的命令下达后,这份《北大年治理通则》也被迅速刊印成册,并分送至咨政院、北大年下辖各区、吉打府以及麾下各县,算是现在内部公示,看看各方反应以及是否有改进的提议。

    咨政院中,潮州、福建、广府三大商帮的代表,以及几位在地方上颇有影响力的华人家族首领也已被紧急召集到了议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