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夜的声音不紧不慢,象是在聊天。
“刘建国先生,您妹妹刘秀兰的死亡证明上,死因写的是肝癌晚期多器官衰竭。
您刚才说她走的时候才四十三岁,很心痛。”
“那我想请教您一个因肝癌去世半年的人,是怎么从坟地里爬出来。
走进平安县民政局,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的?”
法庭里瞬间安静了。
安静得能听见日光灯管嗡嗡作响的电流声。
刘建国嘴唇动了动,没说出话来。
赵律师猛地站起来:“审判长,原告代理人的提问方式带有明显的攻击性和侮辱性,我方表示——”
“我还没说完。”
陈夜抬手打断他,转向法官席。
“审判长,我申请向法庭提交第一组证据。”
韩法官点头:“准许。”
李哲早就准备好了,他从牛皮纸袋里抽出一沓文档。
分成三份,一份交给书记员转呈法官。
一份递给对面被告席,一份留在原告桌上。
陈夜拿起自己面前的那份,翻开第一页。
“证据一,编号甲-001。平安县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加盖医院病案室鲜章。”
他顿了一下,念出关键信息。
“死者姓名:刘秀兰死亡日期:2008年9月2日。
死亡原因:肝细胞癌IV期,多器官功能衰竭。签发医师:周志伟。”
赵律师低头翻看手里的复印件,表情有些僵。
陈夜没给他消化的时间。
“证据二,编号甲-002。平安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
火化日期2008年9月4日,骨灰领取人——刘建国。”
他抬起头,看了刘建国一眼。
“是您亲手领的骨灰,对吧?”
刘建国嘴角抽搐了一下,没说话。
赵律师抢着开口:“我方对死亡事实不持异议,但这与婚姻登记的。”
“别急,还有。”
陈夜翻到下一页。
“证据三,编号甲-003。平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文档室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加盖文档室公章,登记日期——2009年3月17日。”
他把两份文档并排举起来,面向法官席。
“审判长请看,死亡日期,2008年9月2日。
结婚登记日期,2009年3月17日,中间相差整整196天。”
“也就是说,刘秀兰女士在去世将近半年之后。
亲自出现在了平安县民政局的窗口前。
和自己的亲哥哥刘建国办理了结婚登记。”
陈夜把文档放下,双手撑在桌面上。
“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刘秀兰女士于2008年9月2日死亡。
自该日起,她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
她不能签字,不能按手印,不能拍登记照。
不能在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
当事人声明栏里写下我自愿与对方结婚这几个字。”
“因为她已经死了。”
张钰坐在旁边,手背上的青筋暴起眼泪无声地往下掉。
陈夜继续说。
“那么问题来了,审判长,这份结婚登记是怎么办成的?”
他伸手从证据目录里抽出一张照片的复印件。
“请法庭注意审查表上的登记照,照片中的女性并非刘秀兰本人。
经原告张钰当庭辨认,照片中的女性是被告刘建国的妻子——王芳。”
赵律师的脸色彻底变了。
他低头快速翻着手里的材料,嘴里嘟囔了两句,随即站起来。
“审判长,被告方对这张照片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原告方需要提供——”
“没问题。”
陈夜根本不给他喘息的馀地。
“证据四,编号甲-004。新城市公安局户政科出具的身份信息核查记录。
记录显示2009年2月。
也就是结婚登记前一个月——有人持刘秀兰的旧身份证。
到平安县公安局户籍窗口补办了二代居民身份证。”
“补办时留存的正面免冠照片和十指指纹,经公安系统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