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八章 死人怎么走进民政局的?
    “第三个问题。”

    陈夜的声音不紧不慢,象是在聊天。

    “刘建国先生,您妹妹刘秀兰的死亡证明上,死因写的是肝癌晚期多器官衰竭。

    您刚才说她走的时候才四十三岁,很心痛。”

    “那我想请教您一个因肝癌去世半年的人,是怎么从坟地里爬出来。

    走进平安县民政局,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的?”

    法庭里瞬间安静了。

    安静得能听见日光灯管嗡嗡作响的电流声。

    刘建国嘴唇动了动,没说出话来。

    赵律师猛地站起来:“审判长,原告代理人的提问方式带有明显的攻击性和侮辱性,我方表示——”

    “我还没说完。”

    陈夜抬手打断他,转向法官席。

    “审判长,我申请向法庭提交第一组证据。”

    韩法官点头:“准许。”

    李哲早就准备好了,他从牛皮纸袋里抽出一沓文档。

    分成三份,一份交给书记员转呈法官。

    一份递给对面被告席,一份留在原告桌上。

    陈夜拿起自己面前的那份,翻开第一页。

    “证据一,编号甲-001。平安县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加盖医院病案室鲜章。”

    他顿了一下,念出关键信息。

    “死者姓名:刘秀兰死亡日期:2008年9月2日。

    死亡原因:肝细胞癌IV期,多器官功能衰竭。签发医师:周志伟。”

    赵律师低头翻看手里的复印件,表情有些僵。

    陈夜没给他消化的时间。

    “证据二,编号甲-002。平安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

    火化日期2008年9月4日,骨灰领取人——刘建国。”

    他抬起头,看了刘建国一眼。

    “是您亲手领的骨灰,对吧?”

    刘建国嘴角抽搐了一下,没说话。

    赵律师抢着开口:“我方对死亡事实不持异议,但这与婚姻登记的。”

    “别急,还有。”

    陈夜翻到下一页。

    “证据三,编号甲-003。平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文档室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加盖文档室公章,登记日期——2009年3月17日。”

    他把两份文档并排举起来,面向法官席。

    “审判长请看,死亡日期,2008年9月2日。

    结婚登记日期,2009年3月17日,中间相差整整196天。”

    “也就是说,刘秀兰女士在去世将近半年之后。

    亲自出现在了平安县民政局的窗口前。

    和自己的亲哥哥刘建国办理了结婚登记。”

    陈夜把文档放下,双手撑在桌面上。

    “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刘秀兰女士于2008年9月2日死亡。

    自该日起,她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

    她不能签字,不能按手印,不能拍登记照。

    不能在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

    当事人声明栏里写下我自愿与对方结婚这几个字。”

    “因为她已经死了。”

    张钰坐在旁边,手背上的青筋暴起眼泪无声地往下掉。

    陈夜继续说。

    “那么问题来了,审判长,这份结婚登记是怎么办成的?”

    他伸手从证据目录里抽出一张照片的复印件。

    “请法庭注意审查表上的登记照,照片中的女性并非刘秀兰本人。

    经原告张钰当庭辨认,照片中的女性是被告刘建国的妻子——王芳。”

    赵律师的脸色彻底变了。

    他低头快速翻着手里的材料,嘴里嘟囔了两句,随即站起来。

    “审判长,被告方对这张照片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原告方需要提供——”

    “没问题。”

    陈夜根本不给他喘息的馀地。

    “证据四,编号甲-004。新城市公安局户政科出具的身份信息核查记录。

    记录显示2009年2月。

    也就是结婚登记前一个月——有人持刘秀兰的旧身份证。

    到平安县公安局户籍窗口补办了二代居民身份证。”

    “补办时留存的正面免冠照片和十指指纹,经公安系统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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