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章 其他的证据
理解,只能用来爭取减刑,不太可能完全免於刑罚。

    公诉人也提出了这一点。

    “根据《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採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重点是正在进行。如果犯罪结束,追杀行为都应依据《刑法》第232条判定为故意杀人罪。”

    被告辩护律师当即炮语连珠的回应:“苏晴女士有句话说得很对,如果三年前庭审时没有让沈建良成为漏网之鱼,就不会有这次的惨剧。这次惨剧的前提,是当年办案人员的疏忽,司法没有给予公正。”

    “且根据被害人女儿沈笛的证词,沈建良多次涉嫌购买妇女,纵虎归山,会有更多家庭受害。群眾对於人贩子的憎恶愤慨是有目共睹的。法律要守护善念,而不是绑架人性。”

    “我认为,可以依法定罪,但量刑一定要遵从民意,体恤情理。”

    “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死者过往劣跡以及社会影响,作出契合法理、顺应民心的判决,既彰显法律的惩戒之力,也告慰所有被伤害的无辜之人。”

    律法是冷冰冰的,可办案人员是活人。

    都有家庭,妻儿或妻女,痛恨人贩子的,也不只是群眾。

    法官面上浮现动容之色。

    公诉人见状,转而呈交其他证据。

    “但是,被告人方勤所犯不止这一件。”

    “二十八年前,被告人僱佣杀手撞死万琴芳未遂,导致万琴芳早產。”

    “后又在万琴芳治疗胰腺癌期间,买通医院,更换万琴芳的化疗用药,导致万琴芳化疗无效,原预计的生存时间从半年缩短至两个月。”

    “在万琴芳决定安乐死之后,被告人方勤再次更换药物,导致万琴芳並没有享受到安乐死,在极致痛苦中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