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下一题。
【6、张三是一名临终关怀护工,他照料的病人李四身患绝症、痛苦不堪,反复哀求张三帮他了结。某日,张三于心不忍,在李四的床头柜上放了一瓶无标签的剧毒农药和一杯水,然后离开病房。当晚,李四自行服毒身亡。张三的行为最有可能构成:】
【A、故意杀人罪(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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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不构成犯罪】
嘶!
李明感觉自己的大脑皮层都在抽搐。
这一题的迷惑性太强了。
如果题干只是“张三于心不忍,在李四的床头柜上放了一瓶无标签的剧毒农药”,那么答案就是故意杀人罪(作为),没有任何争议。
这是最基础的“提供工具型”帮助自杀,属于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可张老师偏偏多加了一个设定“和一杯水”。
一杯毒药,一杯清水。
这个细节,就像一个魔鬼的诱饵,疯狂撩拨着考生的思维,试图将他们引向“被害人有自由选择,可以不喝毒药,因此被告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中断”的歧途。
李明死死地盯着这两个杯子,大脑在两种法理学说之间疯狂摇摆。
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是“杀人”,还是“不构成犯罪”?
张三的行为,是创造了一个致命的危险。
虽然李四有选择喝或不喝的自由,甚至有选择喝哪一杯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建立在张三所创造的危险场景之下的。
没有张三送来的毒药,李四根本没有“服毒自杀”这个选项!
张三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导致李四死亡的最直接、最关键的原因!
所以,这本质上依然是“作为”型的故意杀人!
那杯清水,只是一个用来混淆视听的烟幕弹!
李明的手心渗出了汗,他犹豫再三,最终在答题卡的第六题上,重重地填下了字母“A”。
但他心里一点底都没有。
这只是他根据现有知识做出的最可能的推断,天知道张老师的脑回路会拐到哪个犄角旮旯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