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有义务保持中立,除非攻击方为双方共同敌人。”
“五、协议有效期与退出机制。协议初始有效期:标准星历1000年。
到期前100年,双方可协商续约或修改。
任何一方可提前300年书面(或等效信息)通知对方退出协议。
若一方违反协议内核条款,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保留追责权利。”
“请审阅草案。如有修改意见,请基于具体条款提出,并附逻辑依据。
若无重大异议,建议在100个标准时内完成签署。延迟将增加不确定性,降低协作效率。”
又是一大段冰冷、精确、面面俱到的条款,甩了过来。
从情报共享比例到战利品分配,从技术交流范围到退出机制,甚至考虑到了“书面通知”这种细节。
这种将一切都摆在明面上、用条款和逻辑框死的做法,让习惯了“大道之下,一言而决”、“道友信义。
心照不宣”的洪荒诸圣,感觉十分……不习惯,但又隐约觉得,在某些方面,或许更“可靠”?
至少,违约的成本和后果写得清清楚楚。
“合作可以,但有几处需商议。”
王曜开口,他同样不喜欢绕弯子,尤其是对这种存在。
作为交换,我方可以提供更详细的诺玛精神污染特性、以及我们研发的、针对诺玛精神内核的净化技术部分原理。”
“第二,军事协作,我方需保持独立指挥权。
联合行动时,可设立联合指挥部,但最终决策权归我方。
战利品分配,除按贡献度外,需优先考虑我方须求,尤其是诺玛生物样本、内核组织、以及被污染星域的净化权。”
“第三,技术交流范围,需明确排除我方内核传承、以及涉及文明根本安全的技术。同样,贵方也需列出技术禁区。”
“第四,协议中需添加‘共同研发成果优先使用权’条款,及‘一方遭遇不可抗力危机时,另一方在能力范围内提供最低限度援助’的补充条款。”
王曜的回应,同样条理清淅,直指内核,既维护了洪荒的利益,也留有馀地。
LX-7439 眼中的蓝光急速闪铄,显然在进行高速的逻辑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