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嫌疑人
地说:“我跟小妹姐不是也想帮点忙?”说完和小妹姐站起来,在门边站着。

    钟大队便没说话了,要黑猫和小吴准备下楼去到后墙,两点整直接就开始。然后要小吴把当时的灯给打开,电视和音响也都打开,只是不用放啥碟罢了。然后扭头问我,“这和昨晚的现场还有啥很明显的区别没?”

    我看了看,然后伸手把小妹姐和阿童木刚才嗑的瓜子和烟灰,全数倒在一会尸体要躺的位置。身后的俩女人在那细声细气地嘀咕了几句,并自顾自地笑了,估计是说还是咱俩早点安排得不错之类的话罢了。

    弄完这些,我又叫来小刚,要小刚进来转了转,小刚说:“都差不多吧。”我便要表哥趴沙发上去当刘科,钟大队却对我一挥手,说:“不用安排你兄弟来,有点犯纪律,还是我过去吧。”(侦查实验有一个总原则,为侦查实验禁止一切做出危害、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行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说完,钟大队往沙发上坐下,问小刚当时刘科躺的模样,并照那模样躺了下去。再一扭头,对着黑猫和小吴说:“你们下去吧,两点整开始。”

    黑猫和小吴点头,下了楼。房间里剩下我和钟大队、何队以及西瓜表哥他们仨;小妹姐她们俩女人。

    钟大队对着我使了个眼色,我开口要西瓜他们出去,就留表哥在房间里。再吆喝小妹姐和阿童木也出去。俩女人居然不愿意,小妹姐说:“我俩就站着,啥都不吭声都不行吗?”

    我说:“行了行了,少在这添乱,快出去吧。”

    小妹姐摆出一个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表情来,正在撅着嘴,建雄哥大踏步地进来了,进来第一句话就是对着小妹姐她俩,说:“你们在这干嘛?赶紧出去。”

    小妹姐和阿童木见老板亲自发话,便垂头丧气地出了门。建雄掏出烟来,给我们一人扔了一支,钟大队没接,说:“等会抽吧,做事要紧。”

    见钟大队这么说,我和刘队、表哥便都把烟夹在耳朵上。建雄很是鄙夷地白了钟大队一眼,一个人把烟点上,拖了个凳子,在靠门的墙角上坐下。

    以下为该次侦查实验笔录

    刑事侦查笔录

    时间:1993年9月21日0点10分至1993年9月21日1点50分。(侦查实验笔录要求时间必须与案发时间一致,但因为建伟哥的关系,时间上推迟,但笔录还是按案发时间来做的记录)

    地点:火龙城二楼一号包房至一楼后墙处。

    参加人姓名:钟**,X城刑警队大队长;何*,X城刑警队副大队长;武**(黑猫),X城刑警队刑警;吴*,武警总队消防支队一中队战士;邵波,火龙城保安员。

    侦查实验目的:确认罪犯进入犯罪现场路线及作案经过。(当时还是使用的罪犯这一名词,还没改为犯罪嫌疑人)

    侦查实验过程及结论:1993年9月20日0点10分至0点45分,刘**(男,45岁,国家干部)在火龙城被杀害,依照现场痕迹与推断,为罪犯从一楼后墙处爬攀至二楼,通过空调口进入作案。为确认该推断,我们进行了现场实验。

    实验于1993年9月21日晚12点10分开始进行,由吴*在火龙城进行。

    一、实验人情况:吴*,武警总队消防支队一中队战士,身高1.78米,体重67公斤。受过攀登训练。

    二、实验情况:共试验两次。第一次,吴穿武警配发的军用胶鞋,从火龙城后墙攀登至二楼一号包房,耗时三分钟;固定空调并移开空调进入房间,耗时十七分钟;(这个过程居然和八戒推断的完全一样,不过小吴用的不是棍子,而是铁丝上系橡皮绳)进入房间停留五分钟后,离开房间并把空调复位,耗时十分钟;下到一楼,耗时一分钟。总共时长为三十六分钟。第二次,吴穿普通皮鞋,从火龙城后墙攀登至二楼一号包房,耗时七分钟;固定空调并移开空调进入房间,耗时二十一分钟;进入房间停留五分钟后,离开房间并把空调复位,耗时十四分钟;下到一楼,耗时三十秒。总共时长为四十七分三十秒。

    实验结果:罪犯通过后墙进入火龙城一号包房行凶并顺利离开,是完全可行的。但按照时间上来推断,无法在最后见到被害人与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时间段内完成。我们对实验结果进行了记录,并照了相。

    侦查员:……签名略。

    14.

    在整个侦查实验的过程中,钟大队都没有吭声。他在实验开始三分钟时,自顾自地翻到地上,再如小刚看到的又爬回沙发上趴着。到小吴进入房间后,又再次翻到地上。这个程序他在两次实验中,也重复了两次。

    何队在一旁拿支笔,一路记录着,并不时用相机拍照。

    我和表哥、建雄也都没吭声。建雄哥打着哈欠,看到钟大队翻身摔地上时,时不时地露出鄙夷的冷笑,中途还出去了十几分钟。到实验结束,黑猫和小吴上来,背后居然跟着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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