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章 千万别自证
答辩人的诉讼行为导致的必然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答辩人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其存在精神损害。

    且答辩人的诉讼行为是合法维权,未对其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万元损失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合以上三点.....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依法享有受遗赠权,提起本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

    被答辩人试图通过反诉混肴视听,掩盖其非法侵占遗产的行为。

    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反诉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

    最下面,则是附录。

    第一项,录音。

    不用听都知道,这就是张秋月和唐柔娘俩跑到老宅子,找‘二老’套话的东西。

    金胜早就看过带画面版本的了。

    这个可以忽略了。

    对案子来说,形成不了任何威胁。

    第二项,委托管理协议。

    算是通用格式条款了,不过里面有两条内容约定......

    很有意思。

    1,产权承诺。

    (甲方承诺为该房产的合法产权人,对该房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该房产无任何产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若因产权问题引发纠纷,甲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2,委托管理期限。

    (本协议自2024年9月18日先行签订,至张秋月正式完成过户后第二日生效,委托时间共计5年。)

    (注:本委托基于《遗赠协议》及受赠人已依法接受遗赠的事实,房屋产权尚未完成转移、过户。)

    要不是场合不对,金胜指定得笑出声。

    真是狗屁不通、一塌糊涂。

    根据法律规定,张秋月作为受遗赠人,在产权尚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确实可以先行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产委托管理协议?。

    但协议上关于‘产权承诺’的内容......直接与事实相悖了。

    等于废掉!!

    另外,要想真正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将遗嘱,以及写好《遗赠接受声明》,加之《委托管理协议》一起拿去办理公证的。

    否则屁用没有!

    金胜完全可以说,这就是昨天签的,对方在弄虚作假。

    除非能拿出其它证据来佐证。

    比如:签订当天的录音录像,以及前期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清洁费、设备维护费等等之类的帐单。

    可现在嘛.....金胜没有看到。

    3,优先续约合同。

    内容上倒是没什么问题。

    但和上面说的一样,受赠人张秋月需要已‘接受遗赠’,并具备事实权利基础。

    也就是说.....即便产权未转移、登记,只要受赠人已实际占有商铺,并持有遗赠协议、公证书,便可作为与租贷人协商续约的依据。

    很可惜,当时张秋月啥都没有,除了那一张嘴。

    法律效力薄弱的很。

    金胜同样可以说,这就是现在才签的。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得让法官内心确信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简单来说.....一方提出的证据若含有无法合理排除的怀疑,通常会不利于该方主张,反而有利于另一方?。

    小伙伴们记住了,千万别陷入‘自证’的旋涡中。

    假如谁说你干了什么,那对方就得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否则就是诬陷,你完全可以反过来告他。

    蜀黍做笔录的时候,最喜欢问的一句话....“你怎么证明自己没有做过?”

    一旦你拼命去自证,那就上当了。

    说的越多,错的越多。

    本来没事的,结果真出不来了。

    还有一个名气最大的例子......扶不扶?

    路上碰到一个老人倒在地上,你好心过去扶起来,他一把抓住你,说就是你撞的,得赔钱、得送我去医院。

    一般人肯定急着辩解,说我没有。

    老人反问道:“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

    然后开始大喊大叫,吸引其他人来围观。

    不懂法的人,会激动的开始‘自证’,说明缘由。

    如果是懂法的.....只会默默掏出手机报个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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