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答辩人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其存在精神损害。
且答辩人的诉讼行为是合法维权,未对其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万元损失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合以上三点.....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依法享有受遗赠权,提起本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
被答辩人试图通过反诉混肴视听,掩盖其非法侵占遗产的行为。
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反诉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
最下面,则是附录。
第一项,录音。
不用听都知道,这就是张秋月和唐柔娘俩跑到老宅子,找‘二老’套话的东西。
金胜早就看过带画面版本的了。
这个可以忽略了。
对案子来说,形成不了任何威胁。
第二项,委托管理协议。
算是通用格式条款了,不过里面有两条内容约定......
很有意思。
1,产权承诺。
(甲方承诺为该房产的合法产权人,对该房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该房产无任何产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若因产权问题引发纠纷,甲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2,委托管理期限。
(本协议自2024年9月18日先行签订,至张秋月正式完成过户后第二日生效,委托时间共计5年。)
(注:本委托基于《遗赠协议》及受赠人已依法接受遗赠的事实,房屋产权尚未完成转移、过户。)
要不是场合不对,金胜指定得笑出声。
真是狗屁不通、一塌糊涂。
根据法律规定,张秋月作为受遗赠人,在产权尚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确实可以先行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产委托管理协议?。
但协议上关于‘产权承诺’的内容......直接与事实相悖了。
等于废掉!!
另外,要想真正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将遗嘱,以及写好《遗赠接受声明》,加之《委托管理协议》一起拿去办理公证的。
否则屁用没有!
金胜完全可以说,这就是昨天签的,对方在弄虚作假。
除非能拿出其它证据来佐证。
比如:签订当天的录音录像,以及前期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清洁费、设备维护费等等之类的帐单。
可现在嘛.....金胜没有看到。
3,优先续约合同。
内容上倒是没什么问题。
但和上面说的一样,受赠人张秋月需要已‘接受遗赠’,并具备事实权利基础。
也就是说.....即便产权未转移、登记,只要受赠人已实际占有商铺,并持有遗赠协议、公证书,便可作为与租贷人协商续约的依据。
很可惜,当时张秋月啥都没有,除了那一张嘴。
法律效力薄弱的很。
金胜同样可以说,这就是现在才签的。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得让法官内心确信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简单来说.....一方提出的证据若含有无法合理排除的怀疑,通常会不利于该方主张,反而有利于另一方?。
小伙伴们记住了,千万别陷入‘自证’的旋涡中。
假如谁说你干了什么,那对方就得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否则就是诬陷,你完全可以反过来告他。
蜀黍做笔录的时候,最喜欢问的一句话....“你怎么证明自己没有做过?”
一旦你拼命去自证,那就上当了。
说的越多,错的越多。
本来没事的,结果真出不来了。
还有一个名气最大的例子......扶不扶?
路上碰到一个老人倒在地上,你好心过去扶起来,他一把抓住你,说就是你撞的,得赔钱、得送我去医院。
一般人肯定急着辩解,说我没有。
老人反问道:“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
然后开始大喊大叫,吸引其他人来围观。
不懂法的人,会激动的开始‘自证’,说明缘由。
如果是懂法的.....只会默默掏出手机报个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