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何为预谋?
    吴良静静地听完张建宣读完起诉书,连抑扬顿挫的节奏都和上回周海案一模一样。

    “审判长,公诉方申请传唤第一位证人——”

    “川河区刑警大队副队长,孙金。”

    郭勇点头。书记员起身传唤。

    孙金从旁听席前排站起,整了整警服下摆。路过辩护席时,他的目光和吴良相撞,没有交流。

    证人席上,孙金报完身份信息,宣誓。

    张建起身,走到证人席前三步站定。

    “孙警官,八月二十一日晚,你是否参与了绿苑小区丁虎被杀案的现场勘验?”

    “是。我带队到达现场的时间是当天晚上七点三十分。”

    “请向法庭描述你看到的现场情况。”

    孙金微微侧身,面朝审判席,声音不带任何修饰。

    “死者丁虎,仰臥於客厅地板。胸腹部共有十六处刀伤,集中在肋弓下缘至脐上区域。客厅茶几东侧玻璃碎裂一角,地面有两处拖拽状血跡,厨房推拉门框上有喷溅状血跡一处。作案工具为死者家中厨房刀具,刀身长度十九厘米,案发后丟弃於尸体左侧地板上。”

    “现场门窗完好。门锁没有破坏痕跡。”

    张建从书记员手中接过一个证物袋,里面封著一把不锈钢厨刀。

    “是这把吗?”

    孙金看了一眼编號標籤:“是。刀刃上有丁虎和倪大勇两人的指纹。刀柄上只提取到倪大勇的指纹。

    “现场血跡分布情况如何?”

    “主要集中在尸体周围半径一点五米內。喷溅血跡位於厨房推拉门內侧。”

    “还有没有其他需要向法庭说明的勘验发现?”

    孙金沉默了两秒:“客厅沙发坐垫下有现金七千三百元,主臥床头柜抽屉內有金项炼两条、存摺一本。现场没有翻动痕跡。”

    张建將证物袋交还书记员,转向审判席。

    “审判长,现场门窗完好、贵重物品未被翻动、刀柄仅有被告人单一指纹。这三项事实,足以排除陌生人临时起意入室抢劫的可能。而十六处刀伤集中在胸腹部,结合作案工具的选取,公诉方认为,本案系有预谋的报復性杀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

    他合上案卷。

    “询问完毕。”

    郭勇的目光转向辩护席:“辩护人有无询问?”

    吴良站起身来,上前一步直视孙金。

    “证人,你刚才说,死者身中十六刀。”

    孙金看著他。他对这个律师的套路已经有了一些预判,但预判归预判,上了证人席,该答的还得回答。

    “是。”

    “这十六刀,有没有一刀刺中心臟?”

    “没有。”

    “有没有一刀刺中主动脉?”

    “没有。”

    “有没有一刀,按照警方的法医学经验,属於当场可以致死的?”

    孙金卡壳半秒,没理解吴良这一问的意义。d!

    “从单处创口来看,未见致命伤。”

    吴良没有急著接话。他走到辩护席前,拿起一份装订好的文件。

    “孙警官,你在刑警队工作多少年了?”

    “二十三年。”

    “这么长的时间里,你见过的故意杀人案现场,凶手如果主观上就是要置人於死地,通常捅几刀?” 张建立即站起来:“审判长,反对。辩护人要求证人提供推测性意见,超出勘验事实范围。”

    吴良转向审判席:“审判长,孙金同志拥有二十三年刑事侦查经验,其中包括大量凶杀案件现场勘验。他对伤情特徵与行凶意图之间关联的判断,属於专家证言范畴。公诉方既然请他来证明『主观恶性深』,我方同样有权就这个结论的基础进行检验。”

    郭勇略作沉吟:“反对驳回。证人可以基於自身经验回答。”

    孙金开口。

    “如果是蓄意致死,一刀就够了。”

    吴良点点头:“那从创口特徵来看,这十六刀是精准的,还是杂乱的?”

    “创口深度较浅。分布范围虽集中在躯干,但角度和深度都不一致,未见有选择性地避开骨骼或筋膜的跡象。不是精准打击。”

    “也就是说,凶手在捅刺过程中,並没有选择要害部位,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有没有刺中要害咯?”

    “可以这么理解。”

    吴良把手中的文件翻开。

    “证人,你在现场有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被告人倪大勇在案发前曾经与丁虎有过书面约定、电子通讯约定,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计划』?”

    “没有书面或电子证据。”

    张建的眉头跳了跳。

    “凶器是倪大勇自己带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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