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所有倭国关于大明事务都必须和理藩院商议,理藩院如果不能处理,报请大明朝廷。倭国不得自行和大明以外任何国家签订条约。之前签订的条约如果未经大明允许一律无效。
第四,允许大明人到倭国自由行走,自由经商,倭国应该保证大明人的生命安全,大明商人的税收当由两国议定,不得随意增加。
第五,大明人在倭国犯罪,倭国不得自行审判,审判必须有理藩院的人员在场,如果理藩院人认为判决不公,应该送回大明,由大明刑部进行判决。
第六,割让九州岛给夏王作为牧马地。
第七,倭国赔偿大明这些年受到倭寇侵扰,人员财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