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呼格定罪的一个重要“证据”,是分局刑警技术室对他的指甲缝污垢做了理化检验。
结论是:呼格指甲缝里的血样,和死者一样,都是o型血。
听起来很唬人,对吧?
可呼格的父亲是o型血,母亲是ab型。
懂点生物学的都知道,o型和ab型的夫妻,生出来的孩子只能是a型或b型,绝不可能是o型或ab型。
也就是说,呼格指甲缝里的血,根本不可能是他自己的。
那它从哪儿来?
只有两种可能:要么,那是某个o型血的人的,但不一定是死者的——毕竟全世界超过三分之一的人都是o型;要么,那份所谓的“血样”,从一开始就是被人为安排成o型的。
更要命的是,血型检测只能做到“同类认定”,不是dna那样的“同一认定”。
血型一样,只能说明“可能是”,不能证明“就是”。
但没有人追问这些。
一份经不起推敲的检验报告,就被当成了铁证。
第三个疑点:为什么不做dna检测?
今天谁都知道,强奸案里最可靠的证据就是dna。
1996年呢?中国的dna技术才刚刚起步,全国能做这种检测的,只有北京、上海等少数几个大城市的专门机构。
内蒙古,没有这个条件。
但呼和浩特离北京只有四百多公里。
开车几个小时,火车也就一宿。
把受害人体内提取到的精液送去北京,做个检测,真相不就一清二楚了吗?
可警方偏偏没有这么做。
后来,一位内蒙古政法系统的重要知情人向记者透露了内幕——这个人是多次呼吁重审呼格案的。
据他介绍,案发后,刑侦人员确实在女尸的阴道内提取到了分泌物,也就是精液。
按照最基本的刑侦规则,这种物证是必须进行技术化验的。
但这份最有力的证据,被当时办案的某个领导,“刻意遗忘”了。
不是没发现,是不想发现。
第四个疑点:只有口供,能定罪吗?
呼格案从头到尾,没有任何直接证据,也没有任何间接证据能把他和犯罪现场牢牢锁死。
唯一能定他罪的,是他自己的“口供”。
而那份口供,是打出来的。
呼格刚进审讯室就被打了。
在当年的司法体系里,刑讯逼供不是秘密。
畲祥林、滕兴善、杜培武、聂树斌每一个名字背后,都是一套拳脚、一支笔、一份按了手印的冤屈。
呼格才18岁,他扛得住吗?
一位当地基层老民警私下说过一段话,挺耐人寻味的:
“你没见过呼格的口供吧?有一段特别有意思。他说,在那个黑灯瞎火的公厕里,他居然看得清清楚楚——被害女性穿的是牛仔裤,系的是皮带,皮带是向左插的,上面还有两个金属扣子。”
老民警笑了笑,摇头:“你想想,一个人真要是在那种地方干那种事,紧张都紧张死了,哪还有心思去记这些细节?有些同事跟我说啊,怎么越看越像‘诱供’呢。”
还有,呼格供述说自己“躲在女厕所里,准备偷看和猥亵”。
他父亲李三仁后来哭着说:“一个男的藏在女厕所里,等著年轻女子来强奸?你想想,万一进来的是好几个女的呢?万一是老太太呢?他就不怕被人当场抓住?”
更重要的是,呼格从当天下午开始就一直和岩峰在一起,中间单独离开的时间极短。
他哪来的作案时间?
可无论是初审还是二审,两份判决书上都写着同样一句苍白无力的话:“犯罪嫌疑人呼格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翻译一下就是:我们没有证据,但他说他干了,那就干了吧。
第五个疑点:有多少杀人犯,会主动去报案?
呼格之所以被盯上,最初的原因,恰恰是他报了案。
一个杀了人的人,不跑、不躲、不藏,反而主动拉上同事去现场,再主动跑去岗亭报警——这得是什么样的心理素质?
他母亲尚爱云哭着说过一句话:“一个18岁的小孩子,杀完了人还能假装没事一样去报案?吓都吓死了,哪还顾得上这些啊。”
实事求是地讲,杀人犯主动报案的,不能说绝对没有,但少之又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而且,就算呼格真是凶手——当时没有任何目击证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他完全可以当什么都没发生过,该上班上班,该吃饭吃饭。
他有什么必要非要跑去报警,把自己送进枪口里?
一个18岁的、毫无前科的毛头小伙子,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