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步,审批决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司法官提交卫城官员、上级司法部门联合审批,审批通过后,作出消除犯罪记录的决定。
第五步,记录消除,审批通过后三日内,管理人员对犯罪记录档案予以销毁,同时在相关台账中注明消除情况。确保记录彻底消除,不留下任何痕迹、不遗留任何隐患。
消除过程全程记录,详细记录申请、核查、公示、审批、消除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信息,留存相关凭证,便于后续核查、监督。消除决定作出后,及时告知申请人,明确告知其消除后不再影响其子女入学、参军。同时提醒其继续安分守己、向善守规,若再犯,将依法从重处罚。
再犯防控规制
宽宥迁善之要,在于宽宥与防控并行。若只宽宥而不防控,易出现罪犯获得宽宥后重蹈覆辙、再次犯罪的情况。既损害律法威严,又影响边地稳定,难以实现劝善安边的目标。
故明确再犯防控规制,定防控举措、划防控责任。构建 “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 的全流程防控体系,防范再犯、巩固宽迁成效。
事前预防举措务实高效:罪犯服刑完毕后,司法官、村长、乡绅协同开展劝勉引导。向其宣讲律法、讲解宽宥迁善之策,告知其再犯的后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定改过自新的决心。结合罪犯的特长与意愿,为其提供生产、就业帮助,解决其生计问题,减少再犯诱因,让其能够安心劳作、回归正途。
事中监管规范有序:罪犯服刑完毕后五年内,实行常态化监管,由村长、乡绅负责日常监管。定期了解其思想动态、生产生活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疏导;司法官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核查,核实其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监管记录。对思想波动较大、有再犯倾向的,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核查频次,联合其家属、边民共同引导,防范再犯。
事后惩戒严厉有力:若罪犯获得宽宥后再犯,无论罪行轻重,均依法从重处罚,重新建立犯罪记录,终身不予消除。同时追究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形成 “宽宥有度、惩戒有力” 的防控格局。
改过教化引导规制
宽宥迁善之核心,在于引导罪犯真正改过自新、主动向善。若只给予宽宥机会,而不加强教化引导,罪犯难以真正转变思想、回归正途,易出现重蹈覆辙的情况。
故明确改过教化引导规制,定教化主体、划教化内容、设教化方式。加强对服刑完毕罪犯的教化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守法意识,真正实现迁善向好。
教化主体多元化,协同发力、形成合力:由司法官、村长、乡绅、罪犯家属共同组成教化小组,各司其职、协同开展教化工作。司法官负责宣讲律法、解读宽宥迁善之策,引导罪犯树立守法意识;村长、乡绅负责日常劝勉、思想疏导,结合边民的处事理念,引导罪犯融入村落、主动向善;家属负责亲情教化,给予罪犯关心与支持,激励其改过自新、好好生活。
教化内容贴合实际、针对性强:一是律法宣传,讲解《大吴律》、边地简律的核心条款,让罪犯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增强守法意识;二是思想引导,引导罪犯认识自身罪行的危害,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摒弃不良习性;三是技能培训,结合边地生产实际,为罪犯提供农耕、游牧、手工等技能培训,提升其生产能力,解决其生计问题,让其能够通过自身努力立足社会、回归正途;四是榜样宣讲,邀请改过自新、助力边地建设的典型案例,为罪犯树立榜样,激励其主动向善、积极进取,坚定改过自新之念。
权益保障规制
宽宥迁善之效,在于保障改过自新者的合法权益。若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即便获得宽宥,也难以真正融入社会、回归正途。难以实现劝善促行的目标。
故明确权益保障规制,定保障内容、划保障责任。切实保障服刑完毕罪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消除其顾虑、化解其抵触,引导其主动向善、助力边地建设。
权益保障内容明确具体:一是就业、生产权益,保障服刑完毕罪犯平等参与边地生产、就业的权利,不得因犯罪记录而歧视、排斥。鼓励其参与农耕、游牧、公益事业等,给予其生产资料、技术支持,帮助其解决生计问题;二是子女权益,明确罪犯犯罪记录消除后,其子女入学、参军不受影响,与其他边民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得歧视、限制;三是人格尊严权益,禁止边民恶意诋毁、歧视服刑完毕罪犯及其家属,禁止泄露其犯罪记录相关信息,维护其人格尊严;四是申诉权益,罪犯对犯罪记录管理、宽宥申请审批等有异议的,可向卫城官员、上级司法部门申诉。相关部门需及时核查、予以答复,保障其申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