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件案子引起了何明风的注意。
那是一桩发生在三年前的命案,案卷标签陈旧,纸张已经泛黄了。
案由是“滦州县民张三,状告同村李四于田埂争执,失手将其推入河中溺毙”。
证据看似确凿,有数名村民目击二人争吵,随后李四落水,张三惊慌逃离现场,李四尸首次日在下游被发现。
前任刘知州在任时,张三已被收监,按斗殴致死拟判绞监候,但因案情尚有疑点需核,卷宗批语模糊。
加之李四家贫无力打点,张三家属四处喊冤却无门路,此案便一直拖了下来,成了积案。
何明风初看卷宗,也觉证据链看似完整。
但他细究之下,却发现几处极不自然的矛盾。
其一,目击证词高度雷同,连细节描述都几乎一字不差,仿佛出自同一人之口。
而这几名“目击村民”,经查,皆是李四的堂亲或近邻。
其二,落水地点是一处河道平缓的田埂旁,水深不过及腰,若非昏迷或腿部有疾,一个成年男子很难在此溺毙。
而仵作(当时滦州衙门的仵作,已在去年病故)的验尸格录极其简略。
只记下了“口鼻有蕈状泡沫,指甲有泥沙,系溺毙”。
对死者有无其他伤痕、是否饮酒、有无隐疾等关键信息,均未记载。
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张三在多次堂审中,一直坚称自己当时确实与李四争吵,但李四是不慎脚下踩滑,自己跌入河中的。
他本想施救,却被闻声赶来的李四堂兄等人喝骂追打,只得逃跑。
而那位带头追打、并随后成为主要证人的李四堂兄,李大河,其妻姓邵,乃是邵家一位五服之外的远房亲戚。
李大河本人也因此常在邵家名下的粮行帮工。
一条若有若无的线,似乎隐隐指向了滦州城东那座深宅大院。
何明风合上卷宗,陷入了沉思。
三年积案,证据粗糙,证人关系微妙,且牵扯到邵家边缘人物。
前任刘知州为何拖延不决?
是真的认为“疑点需核”,还是有所忌惮,或被人情请托?
此案若重审,势必触动某些人敏感的神经。
但,这正是一个绝佳的试金石。
审理命案,是州衙最基本的司法职责,涉及人命,更是原则问题。
若连一桩明显存疑的命案都不敢重审,州衙权威何在?
他这知州,又如何立足?
“钱先生,”他召来钱谷,将卷宗推过去,“看看此案。”
钱谷仔细翻阅,眉毛越皱越紧,看完后长叹一声。
“大人,此案……水浑啊。”
“证据粗陋,证词可疑,况且仵作已死,又牵扯邵家远亲。刘知州当年按下不审,恐非无因。”
“正因水浑,才需澄清。”
何明风语气斩钉截铁。
钱谷立刻明白了何明风的意思,沉吟道:“大人明鉴。只是……重审此案,无异于揭开一个捂了三年的盖子。”
“邵家那边……”
“邵家是滦州首绅,更应明理守法。”
何明风加重了“明理守法”四字的语气,颇有些意味深长。
“若其远亲果真有牵连,正可借此看看邵老先生所言‘诗礼传家’,究竟是怎样的‘礼法’。”
“明日便发下牌票,重开此案,传唤一干人证、原告被告家属,本官要亲自讯问。”
“那……是否先与周通判、王吏目他们通个气?”
钱谷提醒。
何明风略一思忖,摇头:“不必。按章程办事即可。若先通气,恐生枝节。”
翌日,州衙签押房发出牌票,着差役前往涉事村庄,传唤相关人等。
消息不胫而走,迅速在州衙内外、滦州坊间传开。
“听说了吗?新知州要重审三年前张三李四那桩旧案!”
“哪个张三李四?哦……河边淹死那个?不是说证据确凿吗?”
“确凿什么!当年就有人说里头有猫腻,李四那堂兄,不是跟邵家沾亲吗?”
“嘘!小声点!新知州这是……要动真格的?”
“难说。初生牛犊不怕虎,可滦州这潭水,深着呢!”
茶楼酒肆,窃窃私语。
州衙内,通判周节、吏目王俭等人闻讯,脸色变幻。
周节急急来找何明风:“大人,此案……乃刘知州任内旧案,卷宗齐全,且时隔久远,人证物证恐已湮灭,重审是否……是否再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