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章 破土
    正月初八,县委大院里法桐枝头的春芽已经密匝匝地缀满了。

    祁同伟在政法委会议室主持召开新年第一次座谈会,全县政法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和县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都在座。

    王文学提前把会议议题发下去了——《刑法》条文在基层适用中的问题与思考。

    这个议题是祁同伟亲自定的,不是传达上级精神,不是部署年度工作,而是讨论法条。

    几个老政法干警走进会议室的时候,脸上都带着一点新鲜——政法委书记亲自带着大家研读刑法条文,这在岩台县还是头一回。

    祁同伟没有准备讲稿,他手里拿着一本翻得起了毛边的《刑法》,是1979年版的,墨绿色封面,书脊上的烫金书名已经磨得斑驳了。

    这本书他在岩台县局刑侦科时就翻了好几年,后来调到省厅情报科,又带到省城,翻到现在,书页边缘密密麻麻写满了批注。

    有的是在办案时随手记下的疑问,有的是翻阅案卷时写下的思考。

    这本79年刑法已经施行了快十七年,许多条文在基层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他都一笔一笔记在上面。

    “今天讨论一个具体案例。”他翻开书,把夹在里面的几张案卷复印件分发下去。

    “去年岩台县打掉的三个黑恶势力团伙,牛氏兄弟案中有一个细节——牛老二手下的一个马仔,在强迫交易过程中,受害人与他发生了肢体冲突,马仔抄起店里的铁质算盘砸向受害人头部,造成颅骨骨折,法医鉴定为重伤。

    但庭审时,辩护人提出,受害人在冲突中先动了手,马仔是‘防卫过当’。

    一审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但量刑时考虑了‘被害人有过错’的因素,将刑期从八年减至五年。”

    他把案卷放下。

    “问题有两个。第一,在强迫交易的犯罪现场,受害人反抗是否构成‘过错’?第二,如果马仔的行为被定性为防卫过当,那么防卫过当的边界在哪里——是手段过当、结果过当,还是二者都要考虑?”

    与会者先是互相看了看,然后陆续开始发言。

    岩台县法院刑庭的老李干了二十多年刑事审判,他说起这类案子就停不住——去年他手里有个案子,一个农民抓到长期偷自家鸡的惯偷,用麻绳捆了小偷的手脚,结果小偷挣脱时手腕骨折,反过来告他故意伤害。

    按79年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标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什么叫“不应有”?捆人的麻绳算不算不应有?手腕骨折算不算不应有?老周说这事的时候摘了老花镜,说有的案子判完了,自己心里也不踏实,总觉得法条上那几句话不够用。

    县检察院的一位副检察长接过话头,说79年刑法的共同犯罪条款在实践中也有类似问题。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主犯和从犯的区分,但标准太原则化。

    有的案子,一个人动手,另一个在旁边站着,站着的那个人算不算从犯?如果站着的人事先知道要去打架,但到了现场没动手,算不算共同犯罪?

    法条上写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什么叫“辅助”?

    这种用词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各说各的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

    ……

    祁同伟听完所有人的发言,把书合上。

    “大家说得都很好,基层实践就是最好的法理来源。这本79年刑法已经施行快十七年了,许多条文在当年立法时是合理的,但随着社会发展,新的犯罪形式、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条文本身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他翻开书,指着自己批注的一页,“正当防卫这一条,79年刑法第十七条用的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这个‘不应有’三个字,在基层实践中很难把握。什么叫‘不应有’?什么样的危害算‘不应有’?没有更细化的标准,就很难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去。

    同样一个防卫行为,在这个法官手里是正当防卫,在那个法官手里就是防卫过当。

    不是法官的问题,是法条本身缺少更明确的界限。”

    会议室里很安静,几个老政法在低头记笔记。

    “我提三点要求。

    第一,在座的每一位,把你们在办案中遇到的刑法条文适用难题整理出来,不要空谈理论,就谈你们自己亲身经历的具体案子——法条怎么规定的,案子怎么判的,你们觉得判得对不对,为什么。

    第二,围绕两个重点问题深入研究——正当防卫的边界,和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

    这两个问题是基层刑事案件中最常见、争议最大的,也是目前79年刑法条文在基层适用中弹性最大、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领域。

    第三,由政法委牵头,县法院、县检察院配合,年底前形成一份系统的刑法条文适用问题研究报告,不仅仅是内部交流材料,我希望这份报告能够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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