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军供述,他从小就性格孤僻,因为长相普通、家境贫寒,经常被同龄人欺负、嘲笑,久而久之,就养成了自卑、扭曲的性格。长大后,他成为了一名伐木工,常年在林场独自工作,没有朋友,没有亲人,内心的孤独和压抑,越来越强烈。他看到那些年轻漂亮、生活幸福的女性,心里就充满了嫉妒和怨恨,觉得上天对自己不公,为什么别人能拥有幸福的生活,而自己却只能孤独终老、一无所有。
1996年冬天,杨洪军在柳河县制药厂附近,看到了年轻漂亮的女工小刘,内心的嫉妒和怨恨瞬间爆发,于是临时起意,袭击了小刘和小王。第一次袭击得手后,他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感”,这种发泄情绪的方式,让他彻底上瘾。从那以后,他就开始有预谋地袭击女性,从最初的刺伤,到后来的残忍杀戮,手段越来越疯狂,越来越变态。
他供述,自己作案,从来没有固定的目标,只要看到年轻漂亮的女性,就会悄悄尾随、踩点,等待合适的时机下手。他之所以选择刺伤受害者的臀部、下身等部位,就是为了满足自己扭曲的心理;后来升级为杀人,是因为他害怕受害者认出自己,害怕被警方抓获,同时,杀戮带来的快感,也让他无法自拔。
杨洪军还供述,他之所以能潜伏四年不被抓获,一方面是因为他作案谨慎,每次作案后都会仔细清理现场,不留下任何痕迹;另一方面是因为他熟悉山区环境,善于隐藏自己,流窜作案的范围广,给警方的排查工作带来了难度。他承认,自己每次作案后,都会躲起来,观察警方的动静,等风头过后,再继续寻找新的猎物。
当民警们问他,是否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时,杨洪军脸上没有丝毫悔意,反而冷漠地说:“我不后悔,那些女人,活得比我好,她们就该死。”他的冷漠和残忍,让在场的民警们,都感到无比愤怒和不寒而栗。
根据杨洪军的供述,警方先后前往吉辽两省多个市县,核实案件细节,找回了部分被杨洪军变卖、藏匿的赃物,确认了他所犯下的每一起罪行。每一起案件的核实,都让民警们无比痛心,那些被残害的无辜生命,那些被毁掉的家庭,都在诉说着杨洪军的罪恶。
2001年3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洪军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杨洪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多次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造成13人死亡、8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他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洪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2001年4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横跨吉辽两省、震惊全国的连环杀人案。庭审当天,法庭内座无虚席,很多受害者的家属,纷纷来到法庭,旁听审判,想要亲眼看到这个变态恶魔受到法律的严惩。他们穿着黑衣,神情悲痛,眼神里充满了愤怒和期盼,一句句控诉,饱含着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和绝望。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作案凶器、指纹鉴定报告、受害者证言、杨洪军的供述笔录等,铁证如山,无可辩驳。杨洪军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依旧是那副冷漠的模样,没有丝毫忏悔之意。
辩护律师提出,杨洪军性格孤僻、心理扭曲,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问题,请求法院对其进行精神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专业的精神鉴定机构,对杨洪军进行了精神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杨洪军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经过慎重审理和评议,法院认为,杨洪军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严惩。最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洪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洪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杨洪军的死刑判决。在一个寒风凛冽的日子,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洪军执行死刑。随着一声枪响,这个潜伏了四年、残害了数十人的变态恶魔,终于倒在了刑场之上,结束了自己罪恶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