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二大股东,苏淳持股为25%,为第三大股东。其余15%的股份留给明堂律师所的其他高级合伙人。其中顾婕个人出资70万,苏淳个人出资500万,苏淳再以个人名义借顾婕450万。如果没有苏淳的资金支持,顾婕很难成为明堂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最多只能成为其中一个高级合伙人。
苏淳觉得丁子玲提出的出资比例很有门道,她个人持股34%,按照公司法章程,她个人拥有一票否决权。苏淳和顾婕加在一起的股份总共为51%,苏淳如果把他的表决权委託给顾婕,顾婕又实现了绝对控股。这样丁子玲和顾婕两个主要合伙人之间实现了相互制衡。
律所中的高级合伙人一般都是有股份的,因此享有分享律所利润的权利。而普通合伙人通常只是名义,拥有一点分红权。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都会带团队。
接下来的时间里,丁子玲和顾婕先要给明堂律师事务所找一块合適的办公场地,其次就是要负责事务所的招聘工作,丁子玲和顾婕两个人也要联繫其他律所的高级律师,说服他们带著团队跳槽到明堂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