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一章 裁定权
村长所虑极是。执法裁定,关乎公平,确实不能由一方独断。”

    “我的想法是,我们可共同制定一部《集市管理规约》,明确何种行为触犯何条规矩,应受何种处罚,白纸黑字,张贴于市,让所有人共同监督。”

    “至于执行,”她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日常小纠纷,如口角、轻微剐蹭,可由当值巡逻队长依据《规约》现场调解裁定。”

    “但若遇到偷盗、斗殴、欺诈等较严重事件,或是涉及不同村落村民且争议较大的纠纷,则不能由巡逻队长单独决断。”

    她环视众人,提出关键建议:“届时,需由当值巡逻队长,连同事件涉及村落派出的共管代表,届时每村可固定一至两名在集市有威望者担任,共同组成一个临时仲裁小组,依据《规约》进行合议裁定。”

    “我河源村的队长主持仲裁,但裁决结果需得到多数代表同意方可执行。若遇重大事件或僵持不下,则需急速报知各位村长共同商议。”

    这个方案,既保证了河源村在安全事务上的主导权和日常处置效率,一些小纠纷可以快速处理,又通过“仲裁小组”的形式,赋予了其他村子参与重大事件裁决的权力,形成了有效的制约。

    河源村掌握“召集权”和“主持权”,但无法“独断专行”,听起来着实是非常公平便利的方案。